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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作为~“包公”队有了新任务……


隧道渗漏、掉块,路基下沉,墩身、梁体混凝土开裂,排水系统不通畅……

这些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绝对不能发生!!!

“不留遗憾、不当罪人、建不朽工程。”这句口号不能只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要体现在施工生产中。

“精雕细刻,铸造精品”“安全第一,珍爱生命”,这是大桥局的安全质量理念,“安全无事故,质量无缺陷”“工程优质,信誉最好”,这是大桥局的项目管理目标,也些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建设美丽中国,央企责无旁贷。这不,大桥局乘势而上,发出了一道安全质量巡查令,成立了这样一个“包公”队

一道“巡查令”

11月26日下午,大桥局三公司在天津召开了安全质量专题会,成立了安全质量巡查队,职工称这是个铁面无私不留情,敢管敢查不手软的“包公”队

▲大桥局三公司安全质量专题会现场

▲大桥局三公司领导与“包公”队队长签订责任状

“包公”队手中的“令牌”

有权进入项目调阅、复制相关资料,通过问询、现场检测、拍照及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记录相关事项。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原则,交通、食宿自行解决,突出独立执纪严肃性,并对巡查工作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流程。


手持一柄“尚方宝剑”敢管敢查

“包公”队对公司主管领导直接负责,拥有这一柄“尚方宝剑”,少了诸多顾虑,能放开手脚大胆用权,对安全质量的巡视监察更加敢管敢查。


三把“铡刀”的震慑力针对施工队伍、项目部及相关人员

1
“龙头铡”——更换项目经理的建议权

对存在严重管理问题或安全质量隐患的项目部,有权责成相关分管领导到现场蹲点整改,怀疑项目工程实体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可提请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检测检验,对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部,有权建议更换项目经理



2
“虎头铡”——撤换施工队伍的建议权

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权视其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对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隐患,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下达隐患整改或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多的,有要求公司更换施工队伍的建议权。怀疑工程实体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有权提请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检测、检验。



3
“狗头铡”——对相关人员的奖惩权

对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有权提请公司纪委介入处理,有对防止安全质量事故发生有功人员提出表彰的建议权。


“包公”队巡查范围
1已经开通运营的项目。


2即将开通运营的路内、路外项目。


3在建项目。


“包公”队的职能定位

1

属公司派出机构,根据公司施工生产与在建项目分布等情况动态设置。

直接对公司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受公司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的指导。

2
3

独立办公,在履行安全质量巡查职能的同时,对项目施工进度进行巡查。

实行包保责任制,由公司主管领导每年和“包公”队队长签订一次责任状。

4

5

实施不定期抽查方式,随机安排巡查时间和被查项目。原则上安全质量重点、热点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每季度对公司内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现场巡查。

“包公”队的职责1

宣贯有关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办法,督导项目部贯彻落实。

巡查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技术管理等体系的运行情况,收集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影像资料,形成书面记录,督促整改,完成验证。

23

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巡查计划、巡查检查记录及工作总结等。

负责建立项目动态信息管理台账,及时对完工或新上场项目进行销号或增补。

45

指导项目部做好施工组织、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相关工作。

巡查工作纪律要求
1

“包公”队用车由公司配置。交通不便利地区,“包公”队到工作地点后自行租赁车辆,就餐、住宿自行解决。


2
加强巡查深度,提高巡查质量,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淡化,不回避。


3

实行队长负责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巡查,需向队长请假;队长在工作时间离开巡查项目时,需向公司主管领导请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加强工作作风和廉洁从业建设,严格执行巡查纪律,确保“包公”巡查行为文明、规范、廉洁。


5

严禁巡查人员单独行事,需有两人以上在场确认巡查发现问题。


举报、投诉、回避制度

“包公”队在各施工现场设有奖举报电话;可直接向主管领导投诉“包公”队不作为行为;队员与被巡视项目主管领导存在近亲关系,则采取回避措施,调换成员参与巡查。


对“包公”队的奖罚

每年对每个“包公”队设总额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但年度内巡查范围内工程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视情况进行扣罚直至取消年度奖励)。


1

“包公”队未按巡查计划到现场巡查;到现场巡查却未发现问题;发现较大安全隐患,但未要求项目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未告知相关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的,对“包公”队队长按公司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2

“包公”队未督促项目部及时整改闭合或整改建议不适用的,“包公”队队长的处罚标准可较本条第1种情况降低一个等级。

3

所巡查范围内设局指的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包公”队队长处罚标准按本条第1、2 种情况均再降低一个等级。

4

“包公”队队员视上述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0 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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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策划: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

供稿单位:三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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